(2017)宁052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李风云与单海军、单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云,单海军,单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2民初2451号原告李风云,男,回族,生于1971年3月6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单海军,男,回族,现年34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单海成,男,回族,现年38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李风云诉被告单海军、单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海军、单海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风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单海军、单海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云撤回对被告单海军、单海龙的起诉。审判员徐占旗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马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