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无棣县佘家镇前张家仓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国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棣县佘家镇前张家仓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国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佘家镇前张家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无棣县佘家镇前张家仓村。负责人:罗俊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山东国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滨州市黄河五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郭若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佘家镇前张家仓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山东国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72572.54元,已执行0元。执行过程中,因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我院无法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且其名下无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