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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6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3

案件名称

赵连英与北京泓瑞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英,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泓瑞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6319号原告:赵连英,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鼎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81。法定代表人:欧阳兵,经理。被告:北京泓瑞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南里甲8号楼一层1011号。法定代表人:梁磊,总经理。原告赵连英与被告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泓瑞天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连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连英负担。审 判 员 吕书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唐汉玲书 记 员 龚满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