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11017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1017号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1488号。法定代表人孙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晔,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妹。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新境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