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钱宗亮、周晨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宗亮,周晨光,周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钱宗亮,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周晨光,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周海成,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冀0727财保7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周晨光提供20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海成所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