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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财保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钱宗亮、周晨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宗亮,周晨光,周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76号之一申请人:钱宗亮,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周晨光,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周海成,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的(2017)冀0727财保7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周晨光提供20000元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海成所有的冀G×××××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