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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董事长。(2017)川0802民初12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743.27元(本金101077.50元、从2015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27088.77元、诉讼费1161元、执行费14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 苏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