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韦文跃与被告杜方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文跃,杜方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5712号原告:韦文跃,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现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斌奎,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方旭,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韦文跃与被告杜方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文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斌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方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文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付清原告劳务款126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春节前开始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提供装载机驾驶棚刮腻子、喷漆劳务,截止至2017年3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款126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一张为证,望判如所请。被告杜方旭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杜方旭于2017年3月7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证实截止至2017年3月7日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2600元。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应诉质证,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韦文跃自2015年春节前开始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提供装载机驾驶棚刮腻子、喷漆劳务,至2017年3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2600元,同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韦文跃壹万贰仟陆佰元正(¥12600)杜方旭2017.3.7。”后被告未付该费用,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2600元。本院认为,原告韦文跃主张被告杜方旭欠其劳务费12600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杜方旭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质证,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劳务费12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杜方旭给付原告韦文跃劳务费12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杜方旭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朝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