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树军与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民委员会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军,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58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军,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王志千,村长。执行申请人赵树军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54.1万元及置换差价款7.2万元,共计6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30元,并承担本案件执行费862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执行:1、向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民委员会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到位。本案执行标的61.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930元,并承担本案件执行费8629元。未能执行。2、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农安县小城子乡镇江口村民委员会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李洪伟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