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谢天福与浙江圣瑞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福,浙江圣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2892号原告:谢天福,男,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军,系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圣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俊锋,系执行董事。原告谢天福与被告浙江圣瑞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舒旭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圣瑞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1178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谢天福在被告处上班,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2016年6月至11月的工资共计11789元,该事实由武义县劳动监察大队确认。被告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圣瑞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圣瑞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天福工资11789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圣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旭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