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7608兴化市周庄镇殷庄村民委员会与董乔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周庄镇殷庄村民委员会,董乔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7608号原告兴化市周庄镇殷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周庄镇殷庄村。负责人王仲山,职务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宝、成璐(特别授权),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乔生,男,1965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周庄镇殷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董乔生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兴化市周庄镇殷庄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兴化市周庄镇殷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