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财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左箐与被申请人钟兴平、刘世书、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17)川1028财保22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左箐,钟兴平,刘世书,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财保226号申请人:左箐,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钟兴平,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刘世书,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住四川省隆昌市被申请人: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城市花园沁园20幢8-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6791698720法定代表人:钟兴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申请人左箐与被申请人钟兴平、刘世书、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左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兴平、刘世书、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钟兴平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营业房1套(产权证号XXXXXX,面积为66.14平方米)以及住房1套(产权证号XXXXXX,面积为155.01平方米)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和建筑用辅助材料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以1500000元为限。申请人左箐用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隆昌县住房1套〔不动产权利证号:川(2017)隆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以及位于四川省隆昌县地下车位1个〔不动产权利证号:川(2017)隆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左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钟兴平、刘世书、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800000元为限);二、对被申请人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机械和建筑用辅助材料予以查封、扣押;三、对申请人钟兴平位于四川省泸州市营业房1套(产权证号XXXXXXX,面积为66.14平方米)以及住房1套(产权证号XXXXXXX,面积为155.01平方米)予以查封;四、对申请人左箐位于四川省隆昌县住房1套,不动产权利证号:川(2017)隆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以及位于四川省隆昌县地下车位1个,不动产权利证号:川(2017)隆昌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钟兴平、刘世书、西宁深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富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