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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张彦民与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民,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02行初67号原告张彦民,男,52岁,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委托代理人秦练斌,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法定代表人党玉民,该局局长。原告张彦民诉被告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彦民以被告已变更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彦民以被告变更强制措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彦民承担。审判长  肖玉华审判员  吕秀丽审判员  陈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凡中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