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2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