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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街道办事处退休职工,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2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