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与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838号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经营场所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上店村。经营者:赵莹,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委托代理人林娇,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822房。法定代表人:徐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与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撤回对被告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区宏兴泰水泥预制构件厂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