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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执恢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梅州市红兰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小兰、蓝新彪、蓝福清、杨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市红兰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小兰,蓝新彪,蓝福清,杨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02执恢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林光平。 被执行人:梅州市红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新中路银宇大厦A-403。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兰。 被执行人: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梅州市新中路银宇大厦A-403。 法定代表人:蓝福清。 被执行人:欧阳小兰,女,汉族,1961年9月11日出生,住址:梅州市XX路。 被执行人:蓝新彪,男,汉族,1954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蓝福清,男,汉族,1953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梅州市XX路。 被执行人:杨育文,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址:梅州市XX路。 本院在执行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与梅州市红兰实业有限公司、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欧阳小兰、蓝新彪、蓝福清、杨育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和2017年7月7日以起拍价1500万元、1200万元委托淘宝网对该房产进行拍卖,但均无人竟买。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本院作出(2017)粤1402执恢5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梅州市江南XX路XX大厦X栋第二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XX7号)按第二次流拍价格1200万元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梅州市红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0万元及相关利息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除对被执行人梅州市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梅州市江南XX路XX大厦X栋第二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XXXXXX7号)按第二次流拍价格1200万元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梅州市红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0万元及相关利息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晟 审 判 员  涂军荣 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萍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