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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胡瑞玉与陈星龙、黄炳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玉,陈星龙,黄炳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090号原告胡瑞玉,女,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星龙,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盲人按摩,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黄炳洪,男,1988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胡瑞玉与陈星龙、黄炳洪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胡瑞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陈星龙、黄炳洪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瑞玉向本院提出对陈星龙、黄炳洪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瑞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胡瑞玉承担。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