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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文明才诉被告四川弘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才,四川弘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092号原告:文明才,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5日,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王永兴,男,汉族,生于1943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四川弘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城南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孙兴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明才诉被告四川弘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文明才向本院起诉。2017年10月12日,原告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文明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明才撤回对被告四川弘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71.00元,减半收取7,535.5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2,535.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