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6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子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玉,李晓春,乔伟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6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子玉。被执行人李晓春。被执行人:乔伟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1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5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1元、执行费9400元。但被执行人乔伟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伟顺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432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