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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胡伟与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赵彦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赵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代理人刘会胜,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彦东,被执行人赵彦东,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山西省晋城市人,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伟与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赵彦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查明湖北天道能源有限公司、赵彦东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赵彦东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胡伟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孝昌县法院作出的(2014)鄂孝昌民初00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二、申请人胡伟发现上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两年内随时可以申请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姜跃平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由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