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丁红艳、成新等与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艳,成新,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545号原告:丁红艳,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成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双雄路。法定代表人:占华茹,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朝忠,男,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丁红艳、成新与被告谷城县东方嘉太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0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从2009年12月至今未付租金,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8840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已认定该租赁房屋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查封,原告应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能直接提出返还租金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红艳、成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