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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崔玲与唐建军、徐杏芳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玲,唐建军,徐杏芳,唐关弟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5698号原告:崔玲,女,汉族,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娜,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建军,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杏芳,女,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唐关弟,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崔玲诉被告唐建军、徐杏芳、唐���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崔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玲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蓓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