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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圣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杨圣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735号原告: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U组团商业第2A栋1层1号房,注册号:520190000015552。法定代表人:罗青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圣品,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告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黔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若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