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43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对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