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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439号原告:徐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对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刘晓梅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