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卢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县城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孟庆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振宝,主任。被执行人卢少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杜永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穆守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田桂花,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芝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穆守娇,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谷德龙,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少东、杜永芳、穆守顺、田桂花、刘芝田、穆守娇、谷德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27561.59元,已支付5000元,剩余借款122561.59元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宝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