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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98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相社与董连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相社,董连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98民初5531号原告申相社,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连学,男,成年,汉族,濮阳县子岸镇李河沟村人,住该村。原告申相社诉被告董连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相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相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申相社负担。审判员  冯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