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98民初5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相社与董连学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相社,董连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98民初5531号原告申相社,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连学,男,成年,汉族,濮阳县子岸镇李河沟村人,住该村。原告申相社诉被告董连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相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相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申相社负担。审判员 冯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