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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9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龙、王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涛龙,王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9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上海路459号。法定代表人:鲍加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涛龙,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龙、王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涛龙、王晓红已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掭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