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鲜美与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鲜美,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157号原告孙鲜美,女,汉族,1961年11月23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王丽璇,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号。负责人王丽璇,该美食园总经理。原告孙鲜美诉被告王丽璇、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鲜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并自2013年3月6日开始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清偿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16日被告因经营茅箭区东风大道食宴景都生态美食园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原告于2013年3月6日起诉至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后来考虑到亲属关系,原告于2014年8月4日撤回了起诉,但被告至今仍不不予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起诉。本案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原告提交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原告又不能补充新的信息情况,应予以驳回起诉。待被告实际住所地等信息核实确认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鲜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还给原告孙鲜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云二O二O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雪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