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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许帅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帅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77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帅伟,男,1994年3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长垣县,现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帅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帅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许帅伟驾驶鄂A×××××号小型轿车,沿寿光市纪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姜周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姜周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尹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尹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许帅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帅伟打电话报警。经调解,被告人许帅伟在保险范围外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抓获经过、证明、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帅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帅伟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帅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丽华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秀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