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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辉与郑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郑玉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02民初5332号原告:张辉,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江,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阿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玉威,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张辉与被告郑玉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于2016年10月15日出具一份借条交原告收执,确认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期两个月。2017年6月13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0元及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及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按2000元计算。被告应自2018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止每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1500元;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止每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1700元;自2020年1月起每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197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上述款项转入以下账户,户名:张辉,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漳州市芗城区东城支行,账号:62×××57)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就被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一次性申请执行(但应扣除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偿还的款项)。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真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谢素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阙小玉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