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刘洪岩与王雪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岩,王雪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雪寒,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岩与被执行人王雪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辽03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雪寒暂给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