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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刘洪岩与王雪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岩,王雪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岩,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雪寒,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岩与被执行人王雪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辽0323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雪寒暂给付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