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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住靖远县。被执行人:张某,住靖远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7000元。执行过程中启动财产调查程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银行无存款,无登记车辆及房产,无工商登记,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忠审判员  彭建华审判员  张锦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记员马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