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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7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杰,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7]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杰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阮峰、楚明帅,被告人刘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杰酒后驾驶豫A×××××轿车沿荥阳市京城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陇海路铁路桥北时,与樊某某驾驶豫A×××××轿车沿路同向行驶至该处相撞,后被告人刘杰驾驶该车又撞上正在此处执勤的民警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杰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135.9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2017年5月31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7】第06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杰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杰积极赔偿被害人。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刘杰的供述、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刘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杰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刘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玉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