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献领与敖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献领,敖婷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829号之一原告:丁献领。被告:敖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献领诉被告敖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献领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丁献领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1650元,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的8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余 燕人民陪审员 陈永革人民陪审员 蔡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