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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丁献领与敖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献领,敖婷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829号之一原告:丁献领。被告:敖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献领诉被告敖婷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献领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丁献领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1650元,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的8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余 燕人民陪审员  陈永革人民陪审员  蔡明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