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辜蟠龙、郑玉江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蟠龙,郑玉江,颜卫良,罗小荣,乐小刚,乐雪梅,陈猛入,郑玉兰,曹祥,姜志刚,艾会龙,江平文,姜海平,万长安,叶伟平,张良泉,付炎平,徐安国,曹印泉,张细红,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4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辜蟠龙,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郑玉江,男,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颜卫良,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罗小荣,男,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乐小刚,男,汉族,1972年4月14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乐雪梅,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陈猛入,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郑玉兰,女,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曹祥,男,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姜志刚,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艾会龙,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江平文,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姜海平,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万长安,男,汉族,1958年8月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叶伟平,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张良泉,男,汉族,1951年9月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付炎平,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徐安国,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曹印泉,男,汉族,1990年8月2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张细红,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158752077R。地址:进贤县进贤大道809号。法定代表人:刘细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辜蟠龙等20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进贤县福林实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辜蟠龙等20人工资人民币972560元(其中辜蟠龙115000元、郑玉江40000元、颜卫良26000元、罗小荣115000元、乐小刚32000元、乐雪梅24000元、陈猛入25000元、郑玉兰21000元、曹祥30000元、姜志刚32000元、艾会龙24000元、江平文60080元、姜海平60080元、万长安60080元、叶伟平60080元、张良泉40000元、付炎平60080元、徐安国60080元、曹印泉28000元、张细红60080元),但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劳(2016)第67号民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标审判员 徐 青审判员 万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