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守财等与陈加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守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陈加生,集安市运输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守财,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集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负责人:刘大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维丽,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加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集安市运输公司。住所:吉林省集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新,经理。上诉人潘守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加生、集安市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守财于2017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潘守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守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494元,由上诉人潘守财负担469元,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马 辉审判员 何秋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