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卫军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韩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548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韩卫军,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国库与被执行人韩卫军没收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6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人韩卫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二、被告人崔宏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日期已折抵刑期)。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韩卫军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予以没收。四、已追缴被告人崔宏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卫军名下有车牌号为×××机动车一辆,法院已查封该车车档。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卫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