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执恢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诉李劲松雷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李劲松,雷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住所地长沙市。负责人: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劲松,男。被执行人:雷向军,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5月1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劲松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某房屋及某车库进行拍卖处置。故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劲松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某房屋及某车库,买受人赵正旺以1393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李劲松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某房屋的查封。二、被执行人李劲松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某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正旺所有。三、买受人赵正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