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康云芳、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云芳,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康云芳,女,汉族,1982年3月9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委托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4240-6。法定代表人:李义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春,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