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李清金与蔡长春、康金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清,蔡长春,康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清,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蔡长春,女,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康金山,曾用名林国强,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金与被执行人蔡长春、康金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清金申请执行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为45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