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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鲁泰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泰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恒诺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022号申请人:山东鲁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新城发展大厦D区3楼。法定代表人:张国森,总经理。被申请人: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8170149M。法定代表人:李德伦,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恒诺经贸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镇商业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939346705。法定代表人:李孝珍,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山东鲁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恒诺经��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恒诺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财保36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恒诺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