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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曹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曹仁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246号原告张国庆,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0日。被告曹仁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曹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国庆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