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曹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曹仁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1246号原告张国庆,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0日。被告曹仁贵,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诉被告曹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张国庆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清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俊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