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张树刚与廖凡、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刚,廖凡,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202号原告:张树刚,男,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凡,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法定代表人:夏连金。原告张树刚与被告廖凡、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树刚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凡、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树刚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0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佳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