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齐满堂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满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超,周亚雯,邢台市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3029号原告:齐满堂,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被告:王超,男,汉族,1982年6月5日生,住邯郸市。被告:周亚雯,女,汉族,1980年5月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邢台市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迎宾路世纪名都门口长信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满堂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超、周亚雯、邢台市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邢台市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信息,经本院下达书面通知后,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满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