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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齐满堂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满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超,周亚雯,邢台市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3029号原告:齐满堂,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路392号。被告:王超,男,汉族,1982年6月5日生,住邯郸市。被告:周亚雯,女,汉族,1980年5月3日生,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邢台市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迎宾路世纪名都门口长信村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满堂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超、周亚雯、邢台市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邢台市华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信息,经本院下达书面通知后,原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满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