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郭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06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楼华融大厦***层。负责人张荣森,行长。被执行人郭锦锋,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郭锦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郭锦锋偿还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十万元、截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三万零四十元三角五分,并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江苏银行个人贷款“卡易贷”业务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等费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立案后立即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锦锋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郭锦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锦锋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此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