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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6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培华与李跃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培华,李跃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6789号原告:闫培华,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跃欣,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闫培华与被告李跃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闫培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培华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培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培华负担。审判员  朱秀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瑞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