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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耿艳与冷金凤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艳,冷金凤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328号原告:耿艳,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冷金凤,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艳与被告冷金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