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耿艳与冷金凤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艳,冷金凤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328号原告:耿艳,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冷金凤,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艳与被告冷金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曹国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