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27号原告宁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宁东梅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小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