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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227号原告宁某,女,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宁陵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宁东梅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小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宁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