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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与闫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闫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被执行人:闫翠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颐支行与闫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闫翠萍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闫翠萍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6号街坊宏源清秀阁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贺海燕审判员:高文清审判员: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