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上诉人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99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未收到任何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中第8条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供需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供货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省××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号,故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郭 丽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