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利通化工有限公司、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利通化工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4025号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东路15号110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757972354F。法定代表人:许国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江苏开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利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化工聚集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658719675。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被告:刘建军,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利通化工有限公司、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南通金峰橡塑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樊士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婧萱书 记 员 陈欣妍 来源:百度搜索“”